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權利保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推動各級黨組織落實和保障黨員權利,激發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第三條 黨員權利保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民主和集中相結合,既激發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熱情,又要求黨員按照黨性原則行使權利;
(二)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三)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四)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完善權利保障措施,暢通權利行使渠道,增強工作實效。
第四條 黨組織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強化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將黨員權利保障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嚴格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保障黨員各項權利、完善黨員權利保障制度機制。
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敢于擔當、敢于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
第五條 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必須受到追究。黨組織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黨規黨紀為準繩,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作出認定和處理。
第二章 黨員權利的行使
第六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預備黨員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享有同正式黨員一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