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黨員有黨內選舉權,有權參加黨內選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
黨員有黨內被選舉權,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五條 黨員有黨內申辯權,有權實事求是地對被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組織作出說明、解釋;在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第十六條 黨員有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有權按照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或者征求意見、干部選拔任用以及公示等過程中提出不同意見。
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不一致的意見。
第十七條 黨員有黨內請求權,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并要求有關黨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
第十八條 黨員有黨內申訴權,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當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黨員有黨內控告權,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規依紀進行處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確定黨務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范圍,保障黨員及時了解黨內事務。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黨員大會、黨小組會、支部委員會會議和組織生活會,開展談心談話,組織民主評議,保障黨員參加學習討論、議事決策,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