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9日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工會的性質、權利與責任、基層組織、經費等作出規定,明確工會有代表工人同企業訂立集體合同和維護工人切身利益的廣泛權利;有組織、教育工人擁護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積極搞好生產、發揮工人階級領導作用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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