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5月21日
中共中央在北京舉行工作會議,制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
會議在中央和各地負責人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制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修改部分主要是取消原草案中公共食堂和供給制的規定,并討論了商業工作和城鄉手工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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