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標方式出讓的,參與投標各方為投標人;以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的,參與競拍和競買各方均為競買人;出讓人按公告的規則確定中標人、競得人。
第五條 礦業權交易平臺是指依法設立的,為礦業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服務的機構。礦業權交易平臺包括已將礦業權出讓納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等。
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具有固定交易場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應的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礦業權交易平臺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交易代理中介機構完成具體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工作。
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積極推動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的互聯共享,應當采取隨機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第六條 礦業權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礦業權交易,公開交易服務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書等,自覺接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在同級礦業權交易平臺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的礦業權交易平臺中進行。
國土資源部登記權限需要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油氣礦業權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非油氣礦業權由國土資源部委托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礦業權交易平臺實施。
第八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交易平臺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委托書或者任務書組織實施。
轉讓人委托礦業權交易平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組織礦業權轉讓交易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人和礦業權交易平臺的名稱、場所;
(二)委托服務事項及要求;
(三)服務費用;
(四)違約責任;
(五)糾紛解決方式;
(六)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公告
第九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交易平臺依據出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發布出讓公告,編制招標、拍賣、掛牌相關文件。
第十條 礦業權交易平臺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平臺同時發布公告:
(一)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
(二)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
(三)礦業權交易平臺交易大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