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執行同級黨委作出的決定,及時向同級黨委匯報工作,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匯報,開展政治和業務培訓;堅持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按照規定審議和批準下級紀委關于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紀律處分等的請示報告,按照程序改變下級紀委作出的錯誤或者不當的決定,必要時直接審查或者組織、指揮審查下級紀委管轄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復雜的案件。
第七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堅持紀嚴于法,執紀執法貫通。
第三章 產生和運行
第八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
第九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政治堅定、對黨忠誠、敢于斗爭、擔當作為、清正廉潔,具備組織領導紀律檢查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能力。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中央紀委全體會議,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二)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模范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所承擔的紀律檢查工作。
(三)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支持和幫助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紀律檢查機關開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四)對中央紀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紀委常委、其他中央紀委委員進行監督。
(五)承擔中央紀委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中央決議決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